2006年第5屆澎湖地景藝術節創作徵件簡章
一、宗旨:為發揚澎湖特殊的自然及人文景觀,邀請國內、外藝術家,藉由地景藝術的推廣,增進縣民對自我故鄉的理解與熱愛,並配合相關觀光活動,促進國內與國際藝術的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澎湖縣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澎湖縣政府工務局、澎湖縣農漁局、澎湖縣政府旅遊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馬公市公所。
三、參加辦法:
(一)參加資格:國內、外藝術家均可參加(請提供個人資料)。
(二)作品材質:材質不拘,以能符合澎湖特殊天候及滿足展覽時間之展示安全為原則(4個月)。
(三)創作地點:第一賓館周邊綠地、相對公園綠地、史蹟公園、第三水源地1千噸配水塔之青青草園(如圖)。
(四)作品之安全性,應考慮天候及參觀者等因素,展覽期間之作品維護由作者負責。
(五)作品不得抄襲,經發覺者,除追繳本局所支付之各項費用,作者應負完全責任。
(六)創作作品請先行填寫送件作品資料表含作品介紹及設計圖說與簡歷表及切結書,於6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澎湖縣文化局表演藝術課徐佩鈴小姐收,逾期則不受理;或上班時間上午8時起至下午17時止,送交澎湖縣文化局表演藝術課,截止時間為6月10日下午17時。
(七)徵件簡章、送件作品資料表及切結書,請向澎湖縣文化局表演藝術課索取;或上網自行下載,網址:http://www.phhcc.gov.tw.聯絡電話:(06)9261141轉232。
(八)評審方式:經評審作品成績達85分以上為入選作品。
(九)入選創作作品應於本(95)年6月26日至7月15日,於澎湖縣文化局指定的地點創作完成。
(十)藝術家所創作藝術品同意授權澎湖縣文化局,作為澎湖縣所屬機關,如有公共藝術工程之需,無償提供作為公共藝術作品設計之用,但藝術家擁有優先承作權,費用另計。
(十一)如經委員會認為有永久設置價值者,主辦單位得徵求作者同意後保留,不另付費用,其他作品則於展覽後三週內撤除,若有改變地形地物者,應恢復原貌。
四、附則:
(一)入選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工作費新台幣12萬元(含稅、交通費、材料費、食宿費、耗材費、運費及其他各項雜支),入選者,如由歐美地區來參加者,再酌予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萬元;入選者,如由東南亞地區來參加者,再酌予支給交通費新台幣2萬元;入選者,若原本即在台灣從事藝術創作之藝術家則不再另外支給交通費。所領之工作費,依據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由承辦單位依法扣繳並申報所得。
(二)承辦單位通知入選創作者後,入選者得製據領取經費之二分之一,於
創作作品完成並經承辦單位驗收無誤後領取經費之四分之一,撤展復原後再領取經費之四分之一。
(三)承辦單位對作品有公開展覽、宣傳、攝影、出版發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