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

一、目的:為指導本縣辦理活動進行施放天燈時之安全管理,避免引起火災,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場所應避免施放天燈:

(一)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區域。

(二)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

(三)發電廠、油庫、加油站、造林區、防風林區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


三、應避免下列時機施放:

(一)天乾物燥季節。

(二)風速超過每秒八公尺(風力五級以上)不宜施放。


四、施放之天燈,其規格不應超過下列尺寸: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


五、施放現場安全須知:

(一)施放場地周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危險場所之可能性。

(二)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應徴詢專家之意見,其燃燒時間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飄落地點應不致超過施放地點五公里外之區域,天燈應有施放人員之簽名(及施放單位名稱)以示負責。

(三)天燈施放區域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如有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時,應有成人或家人在旁協助。

(四)在完成場地選定、布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五)現場所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之進出,並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六)主辦單位應訂定消防安全計畫,配置若干專人,處理意外事件,並須強化現場滅火應變能力,並於規劃辦理時應與消防單位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六、提醒主辦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災害事故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