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人員未到現場前:
- 1 注意人身安全避免二次傷害。
- 2 報警前來處理。
- 3 蒐集各項人證、物證並盡可能先行將輪胎定位。
二、警察人員已到達現場:
- 1 協助警察及消防人員搶救傷患。
- 2 協助警察人員現場蒐證及測繪。
- 3 配合警察調查及登錄相關資料。
三、現場處理完畢撤離:
- 1 清除現場各項物件。
- 2 慰問死傷人員家屬。
- 3 儘速恢復交通。
交安事故處理原則進階版:
事故處理中叮嚀:
- 請配合警方說明經過,倘若車輛或傷亡人員已移動要主動告知。
- 協助處理員警確認現場重要的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 可向處理員警提出酒精濃度檢測要求。
-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名前均要詳細閱讀確認。
- 肇事車輛處理單位可以暫時扣留處理(以3個月為限),如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扣押者不在此限,惟均應發收據為憑。
- 請當場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事故處理後權益叮嚀:
- 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民眾得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全國性電子表單或至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網站/申辦服務/表單下載/交通類自行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於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本局交通警察隊(住址: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205號3樓)處理。或民眾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送達處理。民眾得於下列期間申請相關資料如下: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發生7日後)。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事故發生7日後)。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30日後)。
- 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5日內),或亦得向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
- 可向各地區鑑定會申請肇事原因鑑定(6個月內)。
事故處理方式:
- ●自行和解。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提出告訴(刑事6個月內、民事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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