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菊島旅行-澎湖自助旅行論壇

 
發表人 內容
查看: 3268|引用: 1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請問:可告什麼罪 [複製鏈接]

Rank: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10-23 14:27: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剛剧下來的樹枝放在家門前(院子外),
被經過的騎士順手載走,
可告什麼罪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Rank: 2

文章達人

2#
發表於 2012-10-23 17:22:24 |只看該作者
竊盜?
侵佔?

但希望你消消氣
就當他是幫你清理癈棄物就好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3#
發表於 2012-10-23 18:56:45 |只看該作者
樹枝上面有標示 姓名 就可以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4#
發表於 2012-10-23 20:19:17 |只看該作者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10-23 17:22
竊盜?
侵佔?

還得看看被竊佔物是否具有可衡量之價值
不然也是很難告得成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5#
發表於 2012-10-23 21:05:58 |只看該作者
陳小湯 發表於 2012-10-23 18:56
樹枝上面有標示 姓名 就可以

你的回答 令人感覺好好笑..

你家門口的東西都有標示 姓名嗎?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Rank: 2

6#
發表於 2012-10-23 21:21:15 |只看該作者
一筆 發表於 2012-10-23 20:19
還得看看被竊佔物是否具有可衡量之價值
不然也是很難告得成


新聞案例:
「撿」紙箱成竊盜被告 男子不服尋短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7#
發表於 2012-10-23 21:28:57 |只看該作者

要告還有一個很大的難度

門外的空間已經不屬於私人空間了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Rank: 2

8#
發表於 2012-10-23 22:39:1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23 22:40 編輯

忍不住,回文



依題意,可以控告竊盜罪
是否因微罪而不起訴,權責在檢察官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Rank: 2

9#
發表於 2012-10-24 08:09: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24 08:12 編輯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10-23 17:22
竊盜?
侵佔?


竊盜和侵佔最大的區分點在於物的持有權
所有權和持有權是不同的
例如:
1.竊盜罪:A男偷竊B男的腳踏車,腳踏車為B男所有,亦為B男持有
2,侵佔罪:A男將向B男借來的腳踏車佔為己有,不歸還,腳踏車為A男所有,由B男持有
3.竊盜罪:C男將A男向B男借來的腳踏車騎走

記憶中,應該是這樣!歡迎補正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10#
發表於 2012-10-25 01:38:23 |只看該作者
這樣太難認定了  如果是在自家院子裡  就先告一條入侵民宅

放在自家外的公有地或者別人的土地上面....這很難說

除非是機車汽車之類有產權的物品


如果是修剪下來的樹枝.....(如果認定是這樣)或許您先被環保局開一張


如果門口的菸蒂被撿走(或是掃地掃走)  你要說菸蒂是你的還是...說謝謝

就像一筆說的  這種沒有在自家院子也沒有屬名的東西就要看"是否具有可衡量之價值"

如果沒有  就是要怪自己沒注意  且告上法院只是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是檜木之類比較有價值得當然另當別論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2Rank: 2

11#
發表於 2012-10-26 08:25: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26 08:34 編輯

竊盜罪成立要件中並無以物之價值(有價、無價值或是微價值)為成立要件
竊盜之罪,其法所欲保護行為人對於物的持有權及所有權以及實力支配權
雖有微罪不舉發之說
其本意乃是考量不因行為人微罪而輕易刑之以法,致使行為人之生活、工作受影響
此部份由檢察官以客觀事實權衡,以不起訴、緩起訴、罰款、社會勞動服務等為之
縱以不起訴為之,物之價值並不影響竊盜罪之成立
亦難謂因物之價值輕微或無價值而為阻卻違法或無罪責之事由

以上,請參考

使用道具 舉報



手機版|版權聲明|聯絡一筆站長|網站服務|合作提案|關於沿著菊島旅行網站|網站成長史|

請尊重本站著作權規範,著作權保護說明;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給一筆站長

copyright (c) 2011 沿著菊島旅行.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PT-design & K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