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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澎湖某國小 色翁猥褻女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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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9-21 11:14: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澎湖某國小 色翁猥褻女童

校園運動伸狼爪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一向民風淳樸的澎湖縣,某國小校園傳出女童遭強制猥褻案,經緊急向鄰近熟識商家求救報警處理,現年60歲嫌疑人竟食髓知味,翌日同時間又前往校園運動,遭埋伏員警及師長們逮捕到案,校方還廣發說明函告知家長,並允諾採取加強巡邏措施。

校方調查指出,9月17日下午6時40分許,2名男女同學下課後相約,返回校園玩蛇板及腳踏車,1名年約60歲男子尾隨2人,在校園僻靜處,假意借腳踏車,趁機撫摸女生的胸部,女童受到突如其來的驚嚇,立即拔腿狂奔逃出校園,向鄰近熟識香雞排老闆黃榮奇求救,旋即向警方報案,並調閱學校監視器畫面。

隔天現蹤被逮著

翌日同時間,老翁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身著同樣衣物,按照預定行程前往校園運動,孰不知惡行「全都錄」,警方與校方聯手在校園內佈下天羅地網,發現老翁蹤影立即群起圍捕,並扭送警局偵辦,老翁在偵訊時還天真認為撫摸不構成犯罪,但警方說明相關法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屬公訴罪,刑期在3-10年,才臉色大變頻頻希望能減刑。

由於9月15日也傳出1名女童被陌生男子觸摸手臂,所幸身旁2名男同學挺身而出,才遏阻色狼罪行,警方正深入調查兩案的關聯性,並加強校園巡邏;校方也將擴增監視器,由現行24支增加數量,減少視覺死角,並加強學生應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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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2#
發表於 2012-9-21 16:47:35 |只看該作者
太可怕了
不知是那間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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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9-21 16:59:21 |只看該作者
啥........才3-10年.......@@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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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9-21 17:35:34 |只看該作者
我本來也不曉得哪間國小,

但看了新聞稿以後,又看到香雞排店的老闆名字...

我想大概是X興國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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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5#
發表於 2012-9-21 18:25:06 |只看該作者
60歲
女童都可當孫女了
怎麼下的了手

3~10年

小頭切掉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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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9-21 19:58:20 |只看該作者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9-21 18:25
60歲
女童都可當孫女了
怎麼下的了手

可素倫家阿伯是用手.....
剪了小頭不就錯殺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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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7#
發表於 2012-9-21 20:22:12 |只看該作者
k2k2 發表於 2012-9-21 19:58
可素倫家阿伯是用手.....
剪了小頭不就錯殺無辜?

小頭=手指頭


會不會拗太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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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2-9-21 20:36:24 |只看該作者
這真是為老不尊~
不知他家人要怎ㄇ做人~
都沒考慮到澎湖小地方~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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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2-9-28 23:09:26 |只看該作者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9-21 20:22
小頭=手指頭

是轉的很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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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2-9-29 15:25:1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艾薩克ISSAC 於 2012-9-29 15:26 編輯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9-21 20:22
小頭=手指頭

花姐 不用換啦
我覺得這種狀況
關於頭的部份
還蠻適用"寧可錯殺 也不放過"這句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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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達人

11#
發表於 2012-9-29 21:03:34 |只看該作者
艾薩克ISSAC 發表於 2012-9-29 15:25
花姐 不用換啦
我覺得這種狀況
關於頭的部份




把頭全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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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9-30 04:12:34 |只看該作者

"老翁在偵訊時還天真認為撫摸不構成犯罪"

看到報導中這句話真的很生氣!
因為好像是去年還是前年
真的有過男子猥褻撫摸受害者,
卻被恐龍法官判無罪。

所以我覺得老翁才不是天真,
應該是超清楚台灣就曾有過那麼令人憤慨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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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10-1 09:24:1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2 09:20 編輯
guizmo 發表於 2012-9-30 04:12
"老翁在偵訊時還天真認為撫摸不構成犯罪"

看到報導中這句話真的很生氣!


你真覺得那一堆把書唸的很好,感覺自我非常良好的法官(檢察官)會不懂法?
真的是用恐龍法官(檢察官)足以形容他們?

我覺得那一些人該叫〔法匠〕,也別再污辱恐龍了

舉個例子:
一.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總統之權限以列舉方式定明,包括國防、外交及決定國家安全等.....係採總統職權「法定職權說
而最高法院以總統職權「實質影響力說」,前年底判決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定讞

在老百姓眼中看來,去沒個準,藍綠怎麼一定不同,不管藍和綠噴什麼顏色的口水,反正準沒好口氣,正視一件事,當老百姓遇上了,這一家法官和另一家法官要怎麼個心證法,得看被告的八字硬不硬,而不是依法,因為法可以去,的同一條法的說法不同時,結果也不同,我常想,法不同而裁決時,有犯法了嗎?不依案例起訴裁判有枉法嗎?如果沒有,那為何形成案例?你們覺得呢?
算了
說容易懂的
前一陣子有錢人犯了罪,不就罰了錢不起訴,換成老百姓呢?沒錢?乖乖進去蹲吧!。

法律之錢,人人平等
老祖宗果然是英明的

二.
族群繁雜,不及備載,有興趣,自己尋案例去


說起性犯罪
簡單一點的,誤解法不懂法(如文中的阿伯),不知何種行為程度就有可能犯了罪(像不具騷擾意圖的觸摸對方的肩),這兩類人,說是性犯罪者有點牽強,這兩類人當被抓之後,幾乎再也不敢犯。
真正的強制性犯罪者,是屬於心理疾病者(目前書本和許多專家學者都是這樣說的,不是我創造的,別來問我)
因此,深層的性犯罪,學中東國家,把犯罪者的小頭切了,是沒用的,化學去勢也是沒用的,因為,他們的快感和趨力並不全然來自小頭,犯罪工具也未必是小頭

咱們國家犯罪防治的最未端機構矯正署,稱犯罪行為可以矯正,所以監獄內配有教誨師名額,只是這一些人,不具有心理師的專業背景,或是證照,監獄採用聘任的方式與監外專業的心理師合作,所以許多強制性犯罪者被釋放後,再犯罪,是必然性。

Q1:為何要用聘任合作的方式?
A1:因為經費不足,人員不足

Q2:若在經費不足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卻能達成經費充足人員充足時的同等效果,原因為何?
A2:有下列可能
 1.塗滿脂粉的數據
 2.壓榨基層員工
 3.使用2為工具,再加上1的手段,等於可讓高官沾沾自喜的胭脂數據,真實效果如何不必管,高官的上級高官也樂得有這樣香噴噴的數據,反正可以陞官就行。

結果呢?
再犯罪依然是必然性

一個教誨師除了基本的行政工作之外,平均每月還需針對350人左右的收容人進行教誨,1:350,這與先進國家比,是倍數之多的數據,聽他們(教誨師)說,光是寫簿冊都寫不完了,哪有時間教誨!
於是,上演胭脂扣,高官樂此不疲

如果與他國監獄來比較(以下為假設性的對比數據,用來突顯,想用不足的經費不足的員額來做必須經費和員額都充足時,才能做到的事的荒謬)
台    灣=1:350,1=一個教誨師,350=收容人(犯罪被關的人)
其他先進國家=1:170,1=一個教誨師,170=收容人(犯罪被關的人)

若我國監獄教誨的效果比其他國家好,或相近
那麼
咱們國家的教誨師和督導的長官一定是神
要不,就是高官們是瞎眼的笨蛋!

若,咱們國家的矯正效果比其他國家差
那,為何不增加經費和至少補足核定的員額?
其實,矯正經費從來沒充足過,員額也從來沒有補足過,連核定員額都不足,但是,監獄的收容人卻始終超收,前些天立法委員質詢時的數據是超收20%。
想想,監獄裡工作的基層公務員壓力有多大!!!
這問題一直存在,卻一直無法解決或是不解決,原因為何?
答案是:把經費放在這個區塊,是沒選票的

我想不懂的是,那為何又要假腥腥的說要進行教育刑和行為矯正
答案是: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法是誰定的?
答案是: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是誰選的?
答案是:人民

哇~說了半天,原來是人民自己自作虐

其實,在公務基層
沒出事時,積效好是高官們督導有方,一出事一定是基層人員的錯
所以,教誨師們和高官們一定是神,因為高官們怎麼可能是笨蛋!?
都唸那麼多書了,怎可能是笨蛋

只是,神,為什麼會出錯!?

什麼時候不噴口水做表面工作,做點實質的事,什麼時候才會出現藥方

因此,當上次某強制性犯罪者被釋放後,性侵並殺害女學童的案子,官方的解藥和解套方式是拿基層行政人員開刀當擋箭牌,焦點刻意轉向計較函文的日期,迴避高層的無能,當然,公務員沒有依規定或依法做事,被懲處是理所當然應該的這不必多說和有太多的解釋,然而,矯正處方呢!?函文若是在期限內有發出,就不會發生該案了嗎?



你一直以為,捫上眼睛什麼都看不到
你一直以為,沒發生在自己身上,所以無關緊要
你一直以為,只要出事時,噴點譴責的口水,可以將心意聊表
然而,你卻一直在時間久了之後,什麼都忘了
當有一天,事情發生在你自己身上時
才發現

孤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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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10-1 15:31: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人怡軒 於 2012-10-1 15:32 編輯

K2大~才華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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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10-1 15:46:26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我的重點被K大誤解了耶

K大說得很好,但我想寫的是老翁應該不是天真一事

老翁怎麼會知道"撫摸不構成犯罪"?這是有注意相關判決的人才會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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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10-1 17:13:4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1 17:17 編輯
guizmo 發表於 2012-10-1 15:46
我覺得我的重點被K大誤解了耶

K大說得很好,但我想寫的是老翁應該不是天真一事


哈哈,你誤會了
我是針對你文中的恐龍法官一詞啦

阿伯有可能是受先前無罪判決而影響,誤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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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10-1 19:36:21 |只看該作者
k2k2 發表於 2012-10-1 17:13
哈哈,你誤會了
我是針對你文中的恐龍法官一詞啦


同意K大說的,許多人知法犯法、玩弄法律

不過會用恐龍法官這一詞,就只是順應當時的報導來說,我個人沒有想太多

或許這樣容易喚起大家對當時各地接連發生的一連串荒謬判決的記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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