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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3 14:37 編輯
就賣場的案例而言
竊盜罪必然是無法成立
而毀損罪同樣亦無法成立
何謂毀損?
以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方法為之,均必使原物喪失其效用者,始屬相當,若僅損壞文書(物品、建築物),而其效用仍存者,因本罪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自不成立犯罪(參見四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四號判決意旨)。
行為人撕開滑鼠的包裝,對於滑鼠的效用並無破壞至達其失效用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毀損罪不成立
當然,我知道你還想再問什麼
包裝被損壞了,總該可以告他個毀損罪了吧!
關於這個可能又要扯上價值說的可罰性
另一說物的價值在法的觀點上都一樣
違法就是違法沒有多一點的違法或是少一點的違法
然而撕毀包裝還是無法成立毀損罪
黏起來不就又可以用了?
頂多,包裝被打開,買下來就是了
你連侵權都告不了他的
因此,都說了,抓賊,要有耐性的咩!
金妮麻對法有興趣!?
另外
法條的規定必有其欲保護之法益
所以我們才立法
然而將法明文之精神乃是要保護我們不受明文法以外之侵害
這是法學入門的幾項原則之一
所以才會審視內在的意圖和外在的行為與一罪的成立要件是否相符合(還包括違法性,阻卻罪責...啥咪碗糕的)
叫做構成要件該當或不該當
唉!當來當去,我從來都沒瞭解過~哈
總之,論法時,需要心平氣和
至於是否要懲治未達現行法規定違法之行為的行為不良之人
要靠社會的氛圍
這個要扯上很多,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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