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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18:08 編輯
k2k2 發表於 2012-2-3 16:16
依此案例
當事人是可以提告
當事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可以提告
表面上您好像很懂法律,但?算了......,本人不予置評。
刑事部分
1.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僅為拘役,追訴權時效僅為一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網路所提供的虛擬隱密性與距離感,無法讓我們的言論免責。
2.誹謗與公然侮辱,雖然都是妨害名譽,但兩者不同。誹謗必須有具體指陳的事實,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但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為真實,不罰。不過如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此限。
3.公然侮辱是指藐視或不尊重的行為,無關真實與否,即使是抽象的謾罵、羞辱,只要使人感到社會、道德評價被貶損就算數,但須以「公然」為要件,也就是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另民事部分:
1. 請求賠償金額:
依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須考慮下列因素:
1.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2.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3. 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
4. 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程度。
精神撫慰之具體金額,自新台幣數千元、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做最後決定。
2.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具體措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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