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菊島旅行-澎湖自助旅行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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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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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很無言的尾牙餐廳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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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2-1-4 17:26:41 |只看該作者
我也想知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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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2-2-2 22:28:43 |只看該作者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可能就是你所謂ㄉㄧ大堆配料ㄉ).食材也新鮮.澎湖ㄉ章魚.說真ㄉ本來就是..敢吃ㄉ說好吃.不敢吃ㄉ說噁心.我還順便跟店家提到這則留言ㄟ..他們ㄉ反應也出乎我意料之外..都說那天那個女ㄉ客人.脾氣好大.恰北北ㄉ.還不聽解釋.還沒遇過這種客人ㄋ~之後跟她同行ㄉ客人對她這種行為舉止都感到傻眼.也對店家感到不好一ㄙㄟ..同行ㄉ客人還說..那個女ㄉ客人到哪一家都會"有狀況".我ㄉ感覺是.我吃那盤章魚之後~沒你說ㄉ這種感覺.我也覺ㄉ這家店ㄉ老闆.對食材ㄉ新鮮度要求十分嚴格.(可以去探聽喔).這也是我聽到ㄉ.大家做參考.用自己ㄉ嘴巴去試試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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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2-2-2 22:38:40 |只看該作者
我愛澎湖 發表於 2012-2-2 22:28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 ...

請勿使用注音文.謝謝配合!

科科~我搶了smilelong 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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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2-2-2 23:44:47 |只看該作者
我愛澎湖 發表於 2012-2-2 22:28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 ...

對於你的論點我予以尊重!但也請尊重我所遇到的狀況!畢竟你點的、吃到的不是與我同一盤,所以我認為你的這篇發表的文章極度不尊重當事人。至於你說現場與我共餐的同事有對我本人產生某些負面的評論,我會一一去求證。倘若真有其事我會對我自己的同事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倘若未有其事,我則將對你及店家提出法律追訴。
發表網路言論請就事論事,提及他人負面言行時,要小心求證並不該在「聽說」的情況下貿然發表。你的這篇文章已經涉及某些法律的層面問題!發表前要三思。但因對本人與同事已造成傷害,故只有訴諸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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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2-2-2 23:57:15 |只看該作者
我愛澎湖 發表於 2012-2-2 22:28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 ...

還有,我已經要求站長將您的相關資料與以回覆,你應該很快會接到我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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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2-2-3 00:06:40 |只看該作者

RE: 令人很無言的尾牙餐廳

sin 發表於 2012-2-2 23:44
對於你的論點我予以尊重!但也請尊重我所遇到的狀況!畢竟你點的、吃到的不是與我同一盤,所以我認為你的 ...
倘若真有其事我會對我自己的同事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倘若未有其事,我則將對你及店家提出法律追訴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他敘述有關你同事對你的言論,如果屬實,你就要提出訴訟?
是要用什麼樣的法律條文啊?
另外就是未有其事,要對店家提出什麼樣的指控?

因為我本身也遇過同事背後說我壞話
看你的文章也讓我考慮是否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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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2-2-3 00:29:4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00:49 編輯
Cocktail 發表於 2012-2-3 00:06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他敘述有關你同事對你的言論,如果屬實,你就要提出訴訟?
是要用什麼樣的法律條文 ...


因為「餐廳」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屬於公開的公眾場合!因此倘若有任何人(在此有網友說是我的同事)於此公開場合的情況下發表不實且損及個人名譽言論時可以提出「公然侮辱」或「公然誹謗」的告訴。相對的如果我的同事沒有說,而是餐廳或於公開的網站上發表損及個人名譽的不實言論與文章,則兩者依然同樣觸法。我打過這樣的官司而且勝訴了,為遏止不當與不實言論對人產生心理或生理的傷害,是該提醒大家,守住「道德」的最後防線。(如果有人逾越了底線,你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損及個人權益,並要求對方「舉證」,如果對方願意道歉,你可以選擇原諒或提告,但對方在無法舉證而態度欠佳的話也許交給法律未償是件壞事)。願天下皆無事,庸人何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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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2-2-3 10:08:32 |只看該作者
sin 發表於 2012-2-2 23:57
還有,我已經要求站長將您的相關資料與以回覆,你應該很快會接到我的存證信函! ...


沿著菊島旅行網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無法提供註冊網友的相關資料
除非有檢警等相關單位行文要求配合調查,網站才會提供ip位置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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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2-2-3 10:19:52 |只看該作者
小歐站長 發表於 2012-2-3 10:08
沿著菊島旅行網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無法提供註冊網友的相關資料
除非有檢警等相關單位行文要求配合調查 ...

謝謝站長的回應!我將全權委請律師研議,於狀況確定後,再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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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島大金主

30#
發表於 2012-2-3 12:53:32 |只看該作者
小徐師傅 發表於 2012-2-2 22:38
請勿使用注音文.謝謝配合!

科科~我搶了smilelong 的職務.

呵呵~小徐師傅可以當糾察隊長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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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2-2-3 15:18:39 |只看該作者
HEIDI 發表於 2012-2-3 12:53
呵呵~小徐師傅可以當糾察隊長嚕!!

沒有啦! 是金妮麻最近比較忙.我來替阿季代班的啦...

此處不宜久留...我們快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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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2-2-3 16:16:1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2-3 16:28 編輯

依此案例
當事人是可以提告
當事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可以提告

但是

提告未必勝訴
以刑事告訴而言則未必會起訴或是被告訴人會被宣判有罪
這是對法要有的基本常識

依此案例
若刑事提告,未必會起訴
而且本人覺得不可能起訴機會大上了九個天

我連討論不會起訴的原因都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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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2-2-3 16:23:04 |只看該作者
小歐站長 發表於 2012-2-3 10:08
沿著菊島旅行網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無法提供註冊網友的相關資料
除非有檢警等相關單位行文要求配合調查 ...

其實
很想說
.........
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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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2-2-3 16:25:17 |只看該作者
sin 發表於 2012-2-3 10:19
謝謝站長的回應!我將全權委請律師研議,於狀況確定後,再依法處置!

別研議了
一定可以提告的
請您讓您的律師儘快提出告訴

我想看看
結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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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2-2-3 17:15:2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18:08 編輯
k2k2 發表於 2012-2-3 16:16
依此案例
當事人是可以提告
當事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可以提告


表面上您好像很懂法律,但?算了......,本人不予置評。
刑事部分
1.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僅為拘役,追訴權時效僅為一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網路所提供的虛擬隱密性與距離感,無法讓我們的言論免責。
2.誹謗與公然侮辱,雖然都是妨害名譽,但兩者不同。誹謗必須有具體指陳的事實,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但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為真實,不罰。不過如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此限。
3.公然侮辱是指藐視或不尊重的行為,無關真實與否,即使是抽象的謾罵、羞辱,只要使人感到社會、道德評價被貶損就算數,但須以「公然」為要件,也就是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另民事部分:
1. 請求賠償金額:
依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須考慮下列因素:

1.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2.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3. 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
4. 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程度。

精神撫慰之具體金額,自新台幣數千元、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做最後決定。

2.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具體措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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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12-2-3 18:20:2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2-3 18:43 編輯

請儘速提告

求您了

小的才疏學淺
受教了
卑微地想知道
提告的結果
請   尊貴如才高八斗者   您
提告

也許吧!
您當初開板文用技術性的影射店家所在位置
故意規避法律
其實
對法律條文精熟如您者
一定明瞭
影射,在某些情況之下

一樣入罪

拜託您了
求您快點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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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12-2-3 18:42:07 |只看該作者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再回應某些人,我亦枉然!祝福各位龍年行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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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2-2-3 18:46:37 |只看該作者
想走了嗎?

這樣會不會讓人感到理虧的是你
如果是這樣被人誤會
尊貴如您者,如何以堪?

還是那一句

快點提告

跪求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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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2-2-3 18:56:56 |只看該作者
k2k2 發表於 2012-2-3 18:46
想走了嗎?

這樣會不會讓人感到理虧的是你

對k2k2大大在討論串所言深有同感
其實原PO在發文時候並沒有註明餐廳名稱
刻意逃避指名道姓卻用私訊方式說明
而且注音發文者也沒有提起在何間餐廳吃飯討論
搞不好雙方都是為了規避法律所以看似雞同鴨講

不過既然法律講求證據
食材"不新鮮"是你提起的
店家或同事公然毀謗你也會提起

我真的很想趕快看這事件進入法律程序
搞不好店家也反咬你一口也說不定
食材如何斷定"新不新鮮"真的也是個好梗

希望原PO能多多發表進度,讓眾版友藉此學習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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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12-2-3 19:21:15 |只看該作者
謝謝你的提醒,我亦會深思自己是否有不當之處。畢竟擁有犀利的筆鋒,過激的嚴詞並不代表自己的能力與學問!能從所遭遇的人、事、物中學習正確或錯誤都是屬於「後知後覺」的人生。我在某些人的回應中看到了過去的自己,所以我失去了很多人世間珍貴的東西。每個人都會為自己錯誤的言行付出代價,包含我自己。所有的事如果經過爭執就能釐清對錯,這已經是萬幸。
彼此陌生的人都能相互挑釁、諷刺、要脅,看到這樣的自己著實難堪!並對這樣錯誤的行為致歉!
我已從同事口中了解事件的始末,在即將展開新的人生之際,我選擇了我認為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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