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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4-6-21 21:12: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人怡軒 於 2014-6-21 21:14 編輯

http://125.227.245.53/penghutime ... A%B4%F2%AE%C9%B3%F8,14060641&ScreenWH=800,1280
立法規範本意了解,但有誰可以幫忙解釋一下為什麼限制潛水打魚或抓魚??
只要不毒電炸魚,這為什麼不是一個正當的漁業活動?
這種捕魚法應該不至於倒置海洋資源孤竭才是!<個人覺得>


網具大小卻不曾聽說過有限制,還是我太孤陋寡聞了?
每每到赤崁漁港或第三漁港看到那些被當飼料賣的魚苗
我都在想官員們你們在哪裡?在幹嘛?
這些魚苗種類繁多,但都因為太小沒辦法食用而只能當飼料
強調不是〝扁魚〞,青嘴,石班,鯛類都有!
這才是生態浩劫!

另外我是最笨的釣魚人,不是潛水人。
為什麼釣魚人最笨呢?
網具的漏網之魚-->潛水客打不到的-->延繩釣釣剩的-->
最後才是拿釣竿的釣客
你們說釣魚人是不是最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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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6-22 19:57:3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這個問題由我來解說,第一潛水打魚非常危險,一出事就要耗盡國家資源來找尋人,所以通常都找不到活人,所以站在政府它當然禁止,法律是在保護國家,而不是在保護人民,這樣你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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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6-23 11:34:35 |只看該作者
小弟不才,有看沒有懂。
耗盡國家資源???

的確潛水危險,但個人覺得人家敢拼那是人家的才能
只要不毒電炸魚就好!

看看三腳合,火瞻,,,等等的網具吧!
魚槍百分之百不會打小魚的!
但這些網具告訴我什麼叫一網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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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6-23 14:08: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4-6-23 14:20 編輯

法和管理辦法是不相同的
是否行政命令逾權,不論

若以保育水產資源之由而禁止潛水時以魚槍捕魚,實與漁業法第9條之立法義旨無關(個人看法)

會禁止潛水時以魚槍捕魚乃因:

一.交通部觀光局答覆民眾陳情:「基於潛水活動係定位於休閒活動,而採捕水產動植物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為避免休閒性潛水活動與漁民從事相關漁業活動之衝突,漁業署建議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明定從事潛水活動禁止攜帶魚槍射魚。」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所以,才會有潛水時禁止以魚槍捕魚。

===========兩眼開開分隔線==========

魚槍本身並沒有被禁止持有和使用
但魚槍之使用必須潛在水中
若禁止潛水時使用魚槍
那...魚槍在何地可以使用?或是用的上?

舉好好笑的例:
若為了避免一般民眾煮菜的行為與廚師的職業活動相衝突
所以禁止一般民眾在陸地上使用菜刀切菜

哇哈哈!!!

就如同禁止3海浬內下網撈魚
但是定置網卻愈來愈大片,愈來愈近海岸一樣



個人是覺得,還是禁用漁槍好
因為底棲類的魚有其活動特性
漁槍對於底棲類的魚,破壞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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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4-6-24 13:51:18 |只看該作者
潛水漁撈作業並不只有魚槍打魚!

其他作業也都被法條所規範不得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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