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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eney 於 2016-7-11 20:27 編輯
近來租屋的民眾要注意嚕!!要注意自已的權益嚕
健全租屋市場 明年起業者租約違規將可開罰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3不政策
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支出得報稅
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
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
以及: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請多多留意喔 現在要拿新版的 ""租屋定型化契約"" 確保!!
如民眾有參考使用本次新公告版本的需要,可透過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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