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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10-2 09:20 編輯
guizmo 發表於 2012-9-30 04:12 ![]()
"老翁在偵訊時還天真認為撫摸不構成犯罪"
看到報導中這句話真的很生氣!
你真覺得那一堆把書唸的很好,感覺自我非常良好的法官(檢察官)會不懂法?
真的是用恐龍法官(檢察官)足以形容他們?
我覺得那一些人該叫〔法匠〕,也別再污辱恐龍了
舉個例子:
一.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總統之權限以列舉方式定明,包括國防、外交及決定國家安全等.....係採總統職權「法定職權說」
而最高法院以總統職權「實質影響力說」,前年底判決陳水扁龍潭購地案有罪定讞
在老百姓眼中看來,說來說去沒個準,藍綠怎麼說一定不同說,不管藍和綠噴什麼顏色的口水,反正準沒好口氣,正視一件事,當老百姓遇上了,這一家法官和另一家法官要怎麼個心證法,得看被告的八字硬不硬,而不是依法,因為法可以說來說去,說的同一條法的說法不同時,結果也不同,我常想,說法不同而裁決時,有犯法了嗎?不依案例起訴裁判有枉法嗎?如果沒有,那為何形成案例?你們覺得呢?
算了
說容易懂的
前一陣子有錢人犯了罪,不就罰了錢不起訴,換成老百姓呢?沒錢?乖乖進去蹲吧!。
法律之錢,人人平等
老祖宗果然是英明的
二.
族群繁雜,不及備載,有興趣,自己尋案例去
說起性犯罪
簡單一點的,誤解法不懂法(如文中的阿伯),不知何種行為程度就有可能犯了罪(像不具騷擾意圖的觸摸對方的肩),這兩類人,說是性犯罪者有點牽強,這兩類人當被抓之後,幾乎再也不敢犯。
真正的強制性犯罪者,是屬於心理疾病者(目前書本和許多專家學者都是這樣說的,不是我創造的,別來問我)
因此,深層的性犯罪,學中東國家,把犯罪者的小頭切了,是沒用的,化學去勢也是沒用的,因為,他們的快感和趨力並不全然來自小頭,犯罪工具也未必是小頭
咱們國家犯罪防治的最未端機構矯正署,稱犯罪行為可以矯正,所以監獄內配有教誨師名額,只是這一些人,不具有心理師的專業背景,或是證照,監獄採用聘任的方式與監外專業的心理師合作,所以許多強制性犯罪者被釋放後,再犯罪,是必然性。
Q1:為何要用聘任合作的方式?
A1:因為經費不足,人員不足
Q2:若在經費不足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卻能達成經費充足人員充足時的同等效果,原因為何?
A2:有下列可能
1.塗滿脂粉的數據
2.壓榨基層員工
3.使用2為工具,再加上1的手段,等於可讓高官沾沾自喜的胭脂數據,真實效果如何不必管,高官的上級高官也樂得有這樣香噴噴的數據,反正可以陞官就行。
結果呢?
再犯罪依然是必然性
一個教誨師除了基本的行政工作之外,平均每月還需針對350人左右的收容人進行教誨,1:350,這與先進國家比,是倍數之多的數據,聽他們(教誨師)說,光是寫簿冊都寫不完了,哪有時間教誨!
於是,上演胭脂扣,高官樂此不疲
如果與他國監獄來比較(以下為假設性的對比數據,用來突顯,想用不足的經費不足的員額來做必須經費和員額都充足時,才能做到的事的荒謬)
台 灣=1:350,1=一個教誨師,350=收容人(犯罪被關的人)
其他先進國家=1:170,1=一個教誨師,170=收容人(犯罪被關的人)
若我國監獄教誨的效果比其他國家好,或相近
那麼
咱們國家的教誨師和督導的長官一定是神
要不,就是高官們是瞎眼的笨蛋!
若,咱們國家的矯正效果比其他國家差
那,為何不增加經費和至少補足核定的員額?
其實,矯正經費從來沒充足過,員額也從來沒有補足過,連核定員額都不足,但是,監獄的收容人卻始終超收,前些天立法委員質詢時的數據是超收20%。
想想,監獄裡工作的基層公務員壓力有多大!!!
這問題一直存在,卻一直無法解決或是不解決,原因為何?
答案是:把經費放在這個區塊,是沒選票的
我想不懂的是,那為何又要假腥腥的說要進行教育刑和行為矯正
答案是: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法是誰定的?
答案是: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是誰選的?
答案是:人民
哇~說了半天,原來是人民自己自作虐
其實,在公務基層
沒出事時,積效好是高官們督導有方,一出事一定是基層人員的錯
所以,教誨師們和高官們一定是神,因為高官們怎麼可能是笨蛋!?
都唸那麼多書了,怎可能是笨蛋
只是,神,為什麼會出錯!?
什麼時候不噴口水做表面工作,做點實質的事,什麼時候才會出現藥方
因此,當上次某強制性犯罪者被釋放後,性侵並殺害女學童的案子,官方的解藥和解套方式是拿基層行政人員開刀當擋箭牌,焦點刻意轉向計較函文的日期,迴避高層的無能,當然,公務員沒有依規定或依法做事,被懲處是理所當然應該的這不必多說和有太多的解釋,然而,矯正處方呢!?函文若是在期限內有發出,就不會發生該案了嗎?
你一直以為,捫上眼睛什麼都看不到
你一直以為,沒發生在自己身上,所以無關緊要
你一直以為,只要出事時,噴點譴責的口水,可以將心意聊表
然而,你卻一直在時間久了之後,什麼都忘了
當有一天,事情發生在你自己身上時
才發現
你
孤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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