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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島福園陳姓管理員貪污遭起訴
(記者李三祿報導)喧騰多時的縣府民政處「菊島福園」貪瀆案,經「澎湖地檢署」抽絲剝繭深入偵辦後,日前由主任檢察官王鑫健偵查終結;被告「菊島福園」專業臨時人員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全案已移送「澎湖地方法院」審理。
王鑫健主任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白指出,被告陳○○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其身為「菊島福園」之現場實際主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行為,竟毫不避諱在澎湖地區兼營殯葬業務,經營與其職務有密切關聯性之桂○葬社及嘉○葬儀社,並與佳○葬儀社、川○葬儀社之負責人吳○○有頻繁且鉅額之生意往來;且陳○○明知依「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及「菊島福園收費標準表」規定,民眾申請使用「菊島福園」之殯葬設施應收取相關規費,以及製發收據交與申請人或代辦之葬儀社收執,並按月造冊繳納公庫,且於每月5日前填寫月報表逐級簽核。
詎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多次將川○葬儀社吳○○代申請人所繳納規費據為己有,並於統計件數造冊時刻意漏列,再將內容登載不實之月報表,併同收據聯單、繳款書等公文書,持向「澎湖縣政府民政處」申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對殯葬設施規費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王鑫健主任檢察官表示,101年8月起,陳○○發現其上開犯行並未遭「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察覺,復食隨之味,多次違法侵占公有財物合計5萬8,800元,嗣經「澎湖縣政府民政處」於102年1月接獲檢舉進行清查發現有異後,陳○○始分三次繳還公庫,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澎湖地檢署」於103年3月14日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依法應該提起公訴。
【澎湖時報:編輯部 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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