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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樣的縣政府~~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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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31 00:36:10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不是縣政府訂的

以下法條第一段說新建公共建築物要有身心障礙設施

               第三行說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  這邊說的公共建築物不知道有沒有包括舊的

              透天的應該不算公共建築物, 所以沒在管有沒身心障礙設施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
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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