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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李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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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這款處理事情的態度!!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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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1-13 12:41:48 |顯示全部樓層
[有沒有看到  別人要不要給你  決定權在我吧?

另外還沒付錢前  貓咪還是我的]


不管以什麼理由在網路上販賣或有價認養就屬違法.

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
      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本件「所謂認養」應已涉及有價,以身試法前,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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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3-2 17:10: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ulian 於 2012-3-2 17:54 編輯

抱歉,
你嗆我幹什麼?而且,再次抱歉,我確實是懂法律。也很抱歉這恐怕還不只是自以為喔。

您不妨「繼續」以身試法,若有幸遭法辦時,趕快用補貼費去拗拗看。

祝你成功。

『民眾常在網頁上以認養價或補貼醫藥飼料費用為理由,想要變相取代販售價錢,
但無論價格或多或少,均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可開罰五到廿五萬元』

P.S

另外
有沒有犯法,是對價還是補貼費,端看您有沒有觸犯各相關法條成立的要件,
您想說是補貼費那還要評估一下會不會被相信。

若您用此說法去跟有心想要認養的對象宣傳進行消毒並索取所謂「補貼費」,
強烈建議您要調整心態。

我想您很清楚這到底是不是補貼費。(P.S-II 也請不要把我當笨蛋)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與您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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