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菊島旅行-澎湖自助旅行論壇

標題: 唉~現正腐民政處殯葬管理效率有待加強~ [打印本頁]

作者: 小徐師傅    時間: 2014-3-31 18:53:19     標題: 唉~現正腐民政處殯葬管理效率有待加強~

正值清明節將至.家家戶戶慎終追遠掃墓之際.


在此抱怨幾句...話說小徐師傅的父親於去年農曆五月底往生.安置於菜園納骨塔.

一個月後的農曆七月份.該園區舉辦法會.小徐去參加時.發現先父塔位的名牌名字有一字錯誤.

即時向園區一位服務人員反映.也將塔位編號及先父正確名字提供給服務人員.


後來.我又在二個月後.也就是先父百日當天.再次到菜園生命園區祭拜.發現名牌完全沒更正.

我又再一次和顏悅色向另一位值班的服務人員反映.同樣再將塔位編號及先父正確名字抄給他.


如今.已經又過九個多月了.清明節即將來臨.昨日3/30.小徐提早去菜園掃墓祭拜.

沒想到.名牌依究沒有更正.我對於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的辦事效率失望透了...

澎湖地方很小.隨便牽一牽.都是認識的.不想說什麼嚴厲的話.也有很多內幕不想說.請好自為之.


我昨天第三次將塔位編號及先父正確名字提供給值班人員.

也告訴他.去年反映過二次.已經快一年都沒更正.希望能盡快處理.


如果再不更正.我會燒香向我父親秉告.請我父親晚上直接去找民政處長.....




作者: 小鬥魚    時間: 2014-3-31 19:51:32

這問題我也有遇過.我奶奶的名子刻錯講了差不多3-4年.每年清明節都反映.到去年才改.竟是把刻錯的字多直接把字型割掉.拼起來歪七扭八改了.看起來還是不像.
作者: 小徐師傅    時間: 2014-4-1 08:24:03

小鬥魚 發表於 2014-3-31 19:51
這問題我也有遇過.我奶奶的名子刻錯講了差不多3-4年.每年清明節都反映.到去年才改.竟是把刻錯的字多直接把 ...

名字錯誤.是某個環節中承辦人員的疏忽.

為什麼會疏忽...精神不濟?工作不專心?打字太快?有沒有校對?.....

我看到辦公桌上.也有其他家屬反映同樣的問題.也是名字錯誤.所以不是少數個案.

承辦人員如果能多一點責任感.多一點慈悲心.將心比心.明明一通電話就可以重新訂做名牌.

為何要家屬一再反映.一年過一年.更正個名字很困難嗎?

民眾要辦什麼事都要找議員才能解決嗎?




作者: k2k2    時間: 2014-4-1 15:24:43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4-4-1 15:28 編輯
小徐師傅 發表於 2014-4-1 08:24
名字錯誤.是某個環節中承辦人員的疏忽.

為什麼會疏忽...精神不濟?工作不專心?打字太快?有沒有校對?..... ...


徐大:
雖然菜園納骨塔歸在民政處下為其所轄
難道你天真到真的以為民政處可以『實質』且完整的管到納骨塔?
你這一篇只會讓根本不知情(你所反應的事),無權卻有責的殯葬科行政人員寫一堆說明寫一堆報告
對於你多次反應卻置之不理的現場工作人員,是毫髮無傷的
你要請議員出面?
別說笑了
大水推倒龍王廟了啦!






作者: 小徐師傅    時間: 2014-4-1 15:33:45

k2k2 發表於 2014-4-1 15:24
徐大:
雖然菜園納骨塔歸在民政處下為其所轄
難道你天真到真的以為民政處可以『實質』且完整的管到納骨塔 ...

k2大

一語驚醒夢中人.我從來不會找什麼議員代表的.乾脆自己訂製一張名牌還比較快.


作者: 發福的阿桑    時間: 2014-4-2 20:14:19

本文章最後由 發福的阿桑 於 2014-4-2 20:14 編輯

或許直接打電話到民政處反映 或許寫mail到縣長信箱 第二個的辦法比較有用
作者: 風水釋迦    時間: 2014-4-3 02:10:06

發福的阿桑 發表於 2014-4-2 20:14
本文章最後由 發福的阿桑 於 2014-4-2 20:14 編輯
或許直接打電話到民政處反映

請相信我  請東森爆料 或者跟蘋果日報反映

只要新聞媒體受理且來報導 保證比你上述兩種

處理的速度都要來的快 新聞媒體是現在社會

最有效率  且最恐怖最有力的靠山

善加利用有助社會進步  胡亂使用就會製造社會動盪


作者: a1129    時間: 2014-4-7 14:37:47

菊島福園陳姓管理員貪污遭起訴

 (記者李三祿報導)喧騰多時的縣府民政處「菊島福園」貪瀆案,經「澎湖地檢署」抽絲剝繭深入偵辦後,日前由主任檢察官王鑫健偵查終結;被告「菊島福園」專業臨時人員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全案已移送「澎湖地方法院」審理。
 王鑫健主任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白指出,被告陳○○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其身為「菊島福園」之現場實際主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行為,竟毫不避諱在澎湖地區兼營殯葬業務,經營與其職務有密切關聯性之桂○葬社及嘉○葬儀社,並與佳○葬儀社、川○葬儀社之負責人吳○○有頻繁且鉅額之生意往來;且陳○○明知依「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及「菊島福園收費標準表」規定,民眾申請使用「菊島福園」之殯葬設施應收取相關規費,以及製發收據交與申請人或代辦之葬儀社收執,並按月造冊繳納公庫,且於每月5日前填寫月報表逐級簽核。
 詎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多次將川○葬儀社吳○○代申請人所繳納規費據為己有,並於統計件數造冊時刻意漏列,再將內容登載不實之月報表,併同收據聯單、繳款書等公文書,持向「澎湖縣政府民政處」申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對殯葬設施規費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王鑫健主任檢察官表示,101年8月起,陳○○發現其上開犯行並未遭「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察覺,復食隨之味,多次違法侵占公有財物合計5萬8,800元,嗣經「澎湖縣政府民政處」於102年1月接獲檢舉進行清查發現有異後,陳○○始分三次繳還公庫,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澎湖地檢署」於103年3月14日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依法應該提起公訴。


【澎湖時報:編輯部 2014/04/07】



http://125.227.245.53/penghutime ... A%B4%F2%AE%C9%B3%F8,14040206&ScreenWH=1024,738
作者: ninth    時間: 2014-4-7 20:33:35

本文章最後由 ninth 於 2014-4-7 21:32 編輯

看到這篇文章整個心都寒了

連當個公僕都不懂廉恥,不知是否有向喪家收取不該收的費用‥‥‥

‥‥‥關‥‥‥到‥‥‥死‥‥‥算‥‥‥了‥‥‥幹‥‥‥爛‥‥‥透‥‥‥了
作者: 小徐師傅    時間: 2014-8-12 00:38:09

前幾天.農曆七月十三.十四.
菜園生命園區舉辦中元節普渡法會.

我終於看到先父塔位名牌的名字.已經更正了.
其實仔細一看.就是一張印有黑色姓名的透明貼紙.
貼在塔位的金色名牌上.這樣一張透明貼紙.竟然要歷經一年兩個月才更正.

一開始的疏失.將先人的名字印錯.就很不應該了.
接下來.經家屬發現.一再反映.超過一年時間.真是無言.
現在總算更正了.還給了我先父正確的姓名.這事就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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